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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开展墙改专项基金检查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08-07-01 08:15:00 | 36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网讯 为加强我区墙改专项基金收、退、缴、用管理,更好地发挥基金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及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桂财综〔200425号文件的规定,自治区墙改办决定于421日起,在全区开展墙改基金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内容有:(一)、机构成立时间,是否独立核算,机构编制及人员落实情况;(二)、基金起征时间,征收范围、对象、标准,有无提高或降低标准征收基金;已对个人建房是否征收基金、辖区建制镇是否已征收基金;(三)、是否审办《基金证集许可证》、《基金证集许可证》是否悬挂上墙、有否基金征收核退程序(制度),基金征缴、核退有关规定有否一次性告知制度;(四)、减、免、缓征基金情况如何,减、免、缓征基金决定由什么部门(单位)或何人作出,依据什么;(五)、基金收缴、验退结算是否接规定使用专用票据;(六)、是否设立待结算基金专用帐户,基金是否验退结算后才缴存财政专户,有无坐支、挪用待结算基金;结算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情况,有无坐支、截留、应缴未缴;(七)、大额基金使用是否按规定报批;(八)、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挪作他用等违纪违规情况;(九)、基金应收、实收、结算、支出、结余情况;(十)、基金用于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应用和科研的支出情况;(十一)、墙改办工作经费是否按预算正常拨付;(十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十三)、对今后加强、改进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检查方法采取自查自纠与抽查相结合,分阶段进行。(一)、自查自纠阶段。各级墙改办公室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检查内容》(附件1)开展自查,对存在问题主动整改,写出书面自查自纠总结材料及整改方案,并如实填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自查表》(附件2),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二)、检查阶段。按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检查内容》(附件1),自治区墙改办组织对全区各市、县(区)墙改办进行抽查。部分县(区)墙改基金的检查委托市级墙改办组织实施,各市墙改办按照附件1所列内容对被检查单位检查后,将检查表分县(区)填报自治区墙改办。被委托的县(区)名单及检查表另发。(三)、总结处理阶段。检查结束,自治区墙改办将自查、抽查及整改情况整理、汇总上报自治区墙改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条例和墙改基金管理规定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并会同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检查时间安排:2008530日以前为自查自纠阶段,610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和自查表报自治区墙改办(县级墙改办同时报市级墙改办);615日~8月底为抽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