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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部署墙改节能减排督查工作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08-07-04 08:13:00 | 35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网讯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十届第95号)以及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源厅、环保局、安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墙改节能减排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墙改〔20074)精神,确保全区墙改节能减排和禁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目标任务的完成,由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源厅、环保局、安监局八部门组成督查组,2个小组,每组6人,分别以自治区建设厅领导和自治区环保局领导担任组长组成的小组于今年8月起开展全区墙改节能减排专项督查

重点督查内容有:(一)各市、县完成墙改节能减排目标情况。对于设区城市重点督查2007年目标完成比例情况;对于县(市)重点督查2008年目标完成状况及完成的比例。(二)加强墙改节能减排组织领导情况,主要是市、县政府组织落实相关部门职责、进行工作部署、实行公告制度、制定分批淘汰具体工作方案及实施情况。(三)部门履行职责到位情况,主要是各市、县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经委(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电力供应企业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依法查处关停落后产能企业情况。即:建设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墙体材料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国土部门是否注销《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工商管理部门是否督促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保部门是否吊销《排污许可证》,依法处罚排污企业;发改部门是否取消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安监部门是否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当地政府是否责令其停产关闭。对无证无照的不合法生产企业,工商管理部门是否依法取缔,经委部门是否责令拆除落后窑炉,电力供应企业是否依法停止供电。(四)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情况。即企业技术改造采用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鼓励的窑炉工艺或先进的砌块成型工艺技术情况。(五)开展禁实情况。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各设计、审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确保新型墙体材料的采用。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镇规划区,是否按照要求禁实,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六)墙改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扶持情况。(七)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供应和推广应用情况。主要是新型墙体材料开发项目落实情况,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数量、规模及主导产品供应情况,本地市场需求及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八)墙改办对节能减排和禁实工作督促检查以及建立墙改节能减排和禁实长效机制情况。

重点督查范围为全区14个设区城市及部分县(市)。其中,桂林、百色、河池3市各抽查4个县(市);南宁、柳州、来宾、崇左、玉林5市各抽查3个县(市);梧州、贵港、贺州3市各抽查2个县(市);钦州、北海、防城港3市各抽查1个县(市),共督查50个市县。

采取督查方式为召开汇报会、实地检查和评比打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汇报会:主要是听取地方政府汇报贯彻落实墙改节能减排方案和禁实工作部署、进展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经委(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墙改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开展墙改节能减排自查的专题汇报(要有数据说明),各市、县及相关部门务必做好书面汇报材料准备。届时,由受检市、县政府组织召开墙改节能减排和禁实工作汇报会,当地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经委(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墙改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具体会议时间和地点,由受检市、县政府办公室确定后通知督查组和当地参会单位人员)。(二)实地检查:主要是实地抽查列入淘汰名单的落后产能企业(含砼砌块生产企业)的淘汰情况、转产开发新型墙体材料情况(具体抽查的企业,由自治区督查组按受检市、县提供的名单随即确定)和抽查当地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三)评比打分:自治区督查组组听取汇报和实地检查完毕后进行评比打分,按照市、县墙改节能减排督查评分表打分,打分结果分好、良好、合格、差四个等级。目标完成比例达到确定目标值,总分在180分以上的为好; 目标完成比例大于90%以上,总分在160—180分的为良好; 目标完成比例大于80%低于90%,总分在120—160分的为合格;目标完成比例小于80%,总分低于120分的为差。

督查结束后,督查组集中交流总结实地检查情况,讨论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同时提交小组督查报告和评分结果情况。在此基础上,撰写检查总结报告,对评分结果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评分结果低于120分,目标完成比例在80%以下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各市、县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准确的反映被督查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没有客观真实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情况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