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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6月1日起实施(组图)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0-06-03 10:29:00 | 3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6月1日起实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举行宣贯会

确定6月为《实施办法》宣传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0年3月31日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5月28日下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会议,宣传贯彻《实施办法》。

    会议明确,从6月1日起,将在全区开展《实施办法》宣传月活动,在全区掀起学习《实施办法》的高潮。会议要求,要宣传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加快完善我区城乡规划体系,创新规划理念,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健全城乡规划一体化管理体制,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为促进我区城乡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先明应邀到会,对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读,并对今后的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了希望。

    据介绍,1993年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已不能适应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的要求,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乡村规划亟待加强等城乡规划建设中的新形势、新问题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重新制定。《实施办法》为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行政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当前的迫切需要,也具有长远的重大意义。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金昌宁要求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开展《实施办法》宣传贯彻活动,在全区掀起宣传、学习《实施办法》的高潮,使社会各界了解《实施办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主动配合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园林处、村镇建设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也结合工作职能对《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提出了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体改法规处处长叶云主持宣贯会。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局的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各县级市、县建设局、规划局的主要领导,设区市各城区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人及各规划设计单位的主要领导共200多人参加了会议。(王凌云/文 钟国伟/图)

宣贯会现场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先明到会讲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金昌宁对宣贯工作提出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体改法规处处长叶云主持会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园林处处长吴锡熹讲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管理处副处长彭新唐讲话

全区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有关负责人共200多人参加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