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墙改办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工机关效能建设文件精神,结合本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政务公开要求,落实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实行监督、约束和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干部廉洁自律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政务公开必须坚持在法律、法规、政策、党纪、政纪许可的条件下进行公开的原则,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及时公开、群众满意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以群众最关心、反应最强烈、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现象的问题为重点,其内容是:除《保密法》规定之外,党和国家、各级党委、政府、上级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纪律;单位改革规划、办事制度、办事程序;群众迫切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范围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坚持内外有别,对热点问题要及时、广泛地公开。
第五条 公开的形式,采取专栏公开、出示文件、书面通知、会议通报、网络和新闻媒介等形式公开,做到群众看得见、听得到、弄得懂。
第六条 公开的程序,要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公开前要广泛收集和听取单位内外职工群众的意见,对职工群众的反应和建议要认真分析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公开。
第七条 公开的时间,区分不同情况灵活确定。属于日常规范性工作的,定期公开;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及时公开;临时重大事情、突发事件要随时公开。
第八条 公开中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要限期解决和整改。
第九条 建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确保政务公开扎实有效开展,自治区墙改办建立由孙宜宾同志任组长,梁立新、邱咏真同志为副组长,办公室设在本办内,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自治区墙改办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类 别 |
公 开 内 容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限 |
机构职能类 |
自治区墙改办机构职责 |
互联网站 |
长期公开 |
规范性文件类 |
自治区建设厅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与墙改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互联网站 |
长期公开 |
非行政 许可类 (含审批、审核、备案等) |
1.广西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 2.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复核审批 3.新型墙体材料贴息审批 4.新型墙体材料补贴审批 5.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 |
互联网站 |
长期公开 |
便民服务类 |
1.办事指南 2.政策法规 3.文件通知 4.认定公告 5.研发推广 6.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
互联网站 |
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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