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广西墙改节能减排具体实施方案
一、节能减排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区新型墙体材料产量突破130亿块标准砖,占全区墙材总量的比例达到45%以上。淘汰780个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落后砖瓦窑炉以及技术含量低、性能落后的砼砌块及墙板生产工艺和设备。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线,实现年节能80万吨标煤,节地2.1万亩(按挖土2米深计算),减少CO2排放量36万吨,SO2排放量1.7万吨。新增节能节土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能力60亿块标砖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土地,节约能源,减少高硫烟气和二氧化碳排放为重点,大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充分发挥政策法规的导向和扶持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约能源资源的积极性,实现我区节能减排的目标。
二、节能减排任务
至2007年底前,14个设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要淘汰264个18门以下砖瓦轮窑以及无顶轮窑(即开口窑)等土窑,减少实心粘土砖产量21.2亿块标砖;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线;淘汰所有简易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台和单机小于1万立方米/年的小型人工固定砌块成型设备、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和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等落后装备;禁止投资新建年单班生产能力小于2.5万m3的混凝土砌块生产线,实现节地3504亩,节能29.7万吨标煤,减少CO2排放量13.4万吨,SO2排放量6529吨。
2008年,各县(市)要淘汰516个18门以下砖瓦轮窑以及无顶轮窑(即开口窑)等土窑,减少实心粘土砖产量37.9亿块标砖,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线;淘汰所有简易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台和单机小于1万立方米/年的小型人工固定砌块成型设备以及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等落后装备,实现节地6257亩,节能53.1万吨标煤,减少CO2排放量23.8万吨,SO2排放量1.2万吨。
三、节能减排措施
(一)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各级墙改办公室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对本辖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砖瓦和砼砌块及墙板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登记造册,于2007年11月底前报当地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同时,各市县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要会同发展改革、经委、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把淘汰落后产能的依据、内容、措施和时间要求在当地报刊等媒体上公布,使企业全面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关停并及早进行改造。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组织建设、发展改革、经委、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区别以下情况,查处关停落后产能企业:
1、对使用18门以下砖瓦轮窑或无顶轮窑(即开口窑)等土窑生产企业,由国土资源部门注消《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取消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安全监管部门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企业停产关闭,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无证无照的不合法生产企业,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经委部门责令拆除落后窑炉。
2、对使用简易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台和单机小于1万立方米/年的小型人工固定砌块成型设备、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和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安全监管部门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企业停产关闭,限期改造;对无证无照生产的企业,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工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三)企业在规定淘汰期限内,按照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法规要求及时拆除落后窑炉和砼砌块简易成型设备,并采用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先进技术装备转产页岩、煤矸石、砼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的,可重新办理开业手续。由企业向当地墙改办申办登记备案,相应办理采矿许可、用地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对企业技术改造采用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鼓励的窑炉工艺或先进的砌块成型技术,可享受墙改基金贴息、补贴和补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