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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广西砖瓦窑炉建造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09-11-17 17:36:00 | 192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砖瓦行业管理,规范砖瓦窑炉建设市场,确保砖瓦窑炉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规定的“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广西墙体材料协会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砖瓦窑炉建造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与广西墙体材料协会要发挥各自的职责作用,相互协作,在开展行政执法中建立和落实行业自律机制。广西墙体材料协会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提供优质服务,努力做好我区砖瓦窑炉建造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我区砖瓦窑炉建设市场公平、公正、规范。
    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与广西墙体材料协会联系。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砖瓦窑炉建造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九年九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砖瓦窑炉建造企业
 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砖瓦窑炉建设市场,保证砖瓦窑炉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规定的“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砖瓦窑炉”是指用于普通砖、多孔砖、空心砖、装饰砖和空心砌块等产品烧结,烧成温度在950℃—1200℃的热工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砖瓦窑炉建造企业资格认定”是对建造砖瓦窑炉企业的资信能力、工艺技术和施工水平、工程质量等指标予以全面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砖瓦窑炉建造的企业。
第五条  新建和改建砖瓦窑炉应由取得本办法认定的砖瓦窑炉建造资格的企业负责建造。
第六条  承建砖瓦窑炉工程建造的企业,应设立工程施工标牌,公布砖瓦窑炉建造资格企业名称、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窑炉建造类型、规格(长×宽×高)和执行的窑炉技术标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砖瓦窑炉建造企业资格认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三)企业经理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技术负责人具有从事砖瓦窑炉建造施工技术的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师以上的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四)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建材专业工程师1名;机械、建筑、给排水、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五)具备承担年产3000万块以上标准砖的烧结砖瓦窑炉建造的能力。
 
第三章  认定程序及认定发证
 
第八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砖瓦窑炉建造的我区企业和外地进入我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可按本办法向广西墙体材料协会申请砖瓦窑炉建造企业资格认定。
第九条  申请砖瓦窑炉建造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砖瓦窑炉建造企业资格认定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证;
(四)企业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五)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聘任文件和相应的专业证明;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相应专业证书。
以上材料复印后装订成册,同时提供原件查验,校对无误后原件退回。
第十条  广西墙体材料协会接受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企业,并将申请资料退回;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砖瓦窑炉建造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证书》”),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建设厅。
第十一条  对取得《资格认定证书》的砖瓦窑炉施工资质的企业,由广西墙体材料协会适时在自治区内的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资格认定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由广西墙体材料协会印制、核发及注销管理,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三条  认定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之日起满三年后认定证书自动失效、终止。企业需要继续认证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广西墙体材料协会申请续期认定。
第十四条  企业续期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仍然具备认定资格条件;
(二)按国家标准建造的窑炉,经热平衡测试,符合节能要求;
(三)企业建造的砖瓦窑炉无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
第十五条  经资格认定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其单位名称、法人、经营场所因正当理由发生变更,或遗失证件需要补办的,由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和申请报告,到广西墙体材料协会办理认定证书的变更和补办手续。
企业转让、改制、减资、合并、分立等,需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第五章  认定监管
 
第十六条  具有按本办法认定的砖瓦窑炉建造资格企业,在承建或改造砖瓦窑炉项目时,必须做到: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砖瓦窑炉施工规范、验收标准,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与业主签订砖瓦窑炉建造合同,应明确承诺承建的砖瓦窑炉能耗达到国家标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第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承建的砖瓦窑炉交付前,应向业主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砖瓦窑炉能耗检测合格报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企业建造砖瓦窑炉的资格认定证书,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认定的;
(二)因施工质量造成窑炉质量事故的;
(三)砖瓦窑炉能耗达不到国家标准的;
(四)伪造、出租、转让认定证书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八条  企业撤消、破产、资产重组或其它原因终止经营的,由广西墙体材料协会注销《资格认定证书》。
第十九条  广西墙体材料协会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对企业实行行业自律情况进行日常检查,设立砖瓦窑炉建造认定和投诉部门,受理业主对认定企业的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已经取得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窑炉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国家或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广西墙体材料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墙体材料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