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文件
桂墙办〔2008〕15号
关于开展全区墙改专项基金检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墙改办公室,南铁墙改办公室:
为加强我区墙改专项基金收、退、缴、用管理,更好地发挥基金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及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桂财综〔2004〕25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在全区开展墙改基金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检查2005至2007年度墙改基金收、退、缴、用及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墙改基金征收范围、标准执行情况,征收、核退程序告知制度建立情况,基金专用票据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墙改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情况,待结算墙改基金专用帐户设立、管理情况,基金专款专用情况。
二、检查方法:自查自纠与抽查相结合,分阶段进行。
1、自查自纠阶段。各级墙改办公室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检查内容》(附件1)开展自查,对存在问题主动整改,写出书面自查自纠总结材料及整改方案,并如实填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自查表》(附件2),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
2、检查阶段。按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检查内容》(附件1),自治区墙改办组织对全区各市、县(区)墙改办进行抽查。部分县(区)墙改基金的检查委托市级墙改办组织实施,各市墙改办按照附件1所列内容对被检查单位检查后,将检查表分县(区)填报自治区墙改办。被委托的县(区)名单及检查表另发。
3、总结处理阶段。检查结束,自治区墙改办将自查、抽查及整改情况整理、汇总上报自治区墙改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条例和墙改基金管理规定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并会同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时间安排:2008年5月30日以前为自查自纠阶段,6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和自查表报自治区墙改办(县级墙改办同时报市级墙改办);6月15日~8月底为抽查阶段。
附件:1、墙改专项基金检查内容
2、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自查表.xls
广西壮族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抄报:区建设厅、财政厅、审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2008年4月21日 印发
(共印120份)
附件1
墙改专项基金检查内容
一、机构成立时间,是否独立核算,机构编制及人员落实情况;
二、基金起征时间,征收范围、对象、标准,有无提高或降低标准征收基金;已对个人建房是否征收基金、辖区建制镇是否已征收基金;
三、是否审办《基金证集许可证》、《基金证集许可证》是否悬挂上墙、有否基金征收核退程序(制度),基金征缴、核退有关规定有否一次性告知制度;
四、减、免、缓征基金情况如何,减、免、缓征基金决定由什么部门(单位)或何人作出,依据什么;
五、基金收缴、验退结算是否接规定使用专用票据;
六、是否设立待结算基金专用帐户,基金是否验退结算后才缴存财政专户,有无坐支、挪用待结算基金;结算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情况,有无坐支、截留、应缴未缴;
七、大额基金使用是否按规定报批;
八、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挪作他用等违纪违规情况;
九、基金应收、实收、结算、支出、结余情况;
十、基金用于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应用和科研的支出情况;
十一、墙改办工作经费是否按预算正常拨付;
十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三、对今后加强、改进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