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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墙改专项基金检查的通知(桂墙办〔2008〕15号)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08-05-06 18:16:00 | 1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文件

                         桂墙办〔200815                             

关于开展全区墙改专项基金检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墙改办公室,南铁墙改办公室:

为加强我区墙改专项基金收、退、缴、用管理,更好地发挥基金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及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桂财综200425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在全区开展墙改基金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检查20052007年度墙改基金收、退、缴、用及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墙改基金征收范围、标准执行情况,征收、核退程序告知制度建立情况,基金专用票据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墙改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情况,待结算墙改基金专用帐户设立、管理情况,基金专款专用情况。

二、检查方法:自查自纠与抽查相结合,分阶段进行。

1、自查自纠阶段。各级墙改办公室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检查内容》(附件1)开展自查,对存在问题主动整改,写出书面自查自纠总结材料及整改方案,并如实填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自查表》(附件2),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

2、检查阶段。按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检查内容》(附件1),自治区墙改办组织对全区各市、县(区)墙改办进行抽查。部分县(区)墙改基金的检查委托市级墙改办组织实施,各市墙改办按照附件1所列内容对被检查单位检查后,将检查表分县(区)填报自治区墙改办。被委托的县(区)名单及检查表另发。

3、总结处理阶段。检查结束,自治区墙改办将自查、抽查及整改情况整理、汇总上报自治区墙改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条例和墙改基金管理规定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并会同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时间安排:2008530日以前为自查自纠阶段,610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和自查表报自治区墙改办(县级墙改办同时报市级墙改办);615日~8月底为抽查阶段。

附件:1、墙改专项基金检查内容

 2、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自查表.xls

 

 

     广西壮族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抄报:区建设厅、财政厅、审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2008421 印发

(共印120份)

附件1

墙改专项基金检查内容

 

  一、机构成立时间,是否独立核算,机构编制及人员落实情况;

  二、基金起征时间,征收范围、对象、标准,有无提高或降低标准征收基金;已对个人建房是否征收基金、辖区建制镇是否已征收基金; 

  三、是否审办《基金证集许可证》、《基金证集许可证》是否悬挂上墙、有否基金征收核退程序(制度),基金征缴、核退有关规定有否一次性告知制度;

  四、减、免、缓征基金情况如何,减、免、缓征基金决定由什么部门(单位)或何人作出,依据什么;

  五、基金收缴、验退结算是否接规定使用专用票据;

  六、是否设立待结算基金专用帐户,基金是否验退结算后才缴存财政专户,有无坐支、挪用待结算基金;结算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情况,有无坐支、截留、应缴未缴;

  七、大额基金使用是否按规定报批;

  八、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挪作他用等违纪违规情况;

  九、基金应收、实收、结算、支出、结余情况;

  十、基金用于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应用和科研的支出情况;

  十一、墙改办工作经费是否按预算正常拨付;

  十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三、对今后加强、改进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