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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07-07-02 08:14:00 | 18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网讯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推进南丹县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日前,南丹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限时生产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丹政通[2007]1号)和《关于印发南丹县禁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2007]67号)。在全县范围内限时生产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就此成立了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为组长的“禁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禁实”工作顺利开展。

南丹县“禁实”工作按照既定目标,统一领导,精心组织,要求自200761日起,全县范围内不得生产实心粘土砖,不得从事实心粘土砖经营活动,淘汰落后砖瓦和砼砌块设备;自200861日起,各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法处置:(一)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范围内仍继续设计、使用的,有关部门不予通过设计(或施工图)审查,不予办理开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9号)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砖瓦和砼砌块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包括窑炉)和继续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个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部门要依法对其停止动力供电。(三)新建粘土砖生产线的;砖瓦和砼砌块生产企业(个人)未向县墙改机构申报备案的,由县建设局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9号)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对未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用地手续或取消其《临时用地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或年检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五)禁止将耕地和林地变更用于粘土砖厂用地,擅自变更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发放《临时用地许可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

县建设局负责进行监督和检查,县墙改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国土、环保、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限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