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墙材革新工作正式步入依法管理阶段
虽值初冬,江苏新墙材发展工作却迎来了又一个春天,给全省墙改战线广大职工的心中增添了洋洋暖意。从正在召开的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传来喜讯,《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
制定一部新墙材法规是墙改战线广大职工多年的愿望!自2006年《条例》列入调研计划后,在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以及省经贸委等相关部门的关怀指导下,通过全省各级墙改办艰辛努力,经历了起草、调研、修改,再调研、再修订,数易其稿,终于形成了涵盖新墙材生产与使用、新产品研发和认定、禁实限粘和标准化管理以及专项资金征管等的地方性法规,了却了我省几代墙改人的夙愿!
《条例》共五章三十六条,内容科学严谨,操作性强。
《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城镇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城镇范围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其中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建筑工程还禁止使用粘土空心砖。
《条例》要求: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报标准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明确由省墙改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并进行备案制管理工作。
《条例》指出: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鼓励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建筑渣土等无毒无害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江河淤泥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鼓励优先发展自保温墙体材料,逐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清洁生产和建筑节能。
《条例》规定: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解缴、返退、使用和管理。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江苏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开拓了无限的空间,也为墙材革新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实现江苏墙改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将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