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出台墙改节能减排具体实施方案
2007年12月28日,灵山县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局、环境保护局和安监局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联合印发了《灵山县墙改节能减排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墙改节能减排进行了具体部署。
《通知》明确了墙改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相关部门在2008年底前淘汰18门以下砖瓦轮窑以及无顶轮窑(即开口窑)等土窑,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线;淘汰所有简易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台和单机小于1万立方米/年的小型人工固定砌块成型设备、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和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等落后装备。
《通知》提出了墙改节能减排措施。一是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砖瓦生产企业于2007年12月底前报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二是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对使用18门以下砖瓦轮窑或无顶轮窑(即开口窑)等土窑生产企业,由国土资源部门注消《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取消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安全监管部门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县人民政府责令企业停产关闭,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无证无照的不合法生产企业,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经济局责令拆除落后窑炉。三是县墙改办每月向自治区墙改办公室报告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
《通知》要求加强节能减排组织领导。县墙改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墙改节能减排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互协作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县墙改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落实部门协作机制,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开展淘汰关闭和整改落后产能工作,负责做好登记备案工作,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