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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
桂财综〔2007〕46号
关于调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核退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
一、自
二、对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墙改基金核退,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内墙和自保温外墙或外墙保温系统墙体完工抹灰前,向项目所在地墙改办提出验退申请,除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桂财综〔2004〕25号)第十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外,还应补报如下材料:
(一)购买保温材料发票(复印件)(自保温墙体材料不需提供)。
(二)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3个月的保温墙体材料检验报告。
四、各级墙改办公室要加强现场查验工作,不定期到工地核实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含自保温墙体材料)及外墙保温系统施工情况,切实做好查验登记工作,防治弄虚作假。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桂财综[2004]25号)和本规定,限时办结墙改基金验退结算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