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墙改[2008]3号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委(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墙改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7]2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十届第95号)以及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源厅、环保局、安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墙改节能减排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墙改[2007]4号)精神,确保我区墙改节能减排和禁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目标任务的完成,定于今年8月起组织开展全区墙改节能减排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各市、县完成墙改节能减排目标情况。对于设区城市重点督查2007年目标完成比例情况;对于县(市)重点督查2008年目标完成状况及完成的比例。
(二)加强墙改节能减排组织领导情况,主要是市、县政府组织落实相关部门职责、进行工作部署、实行公告制度、制定分批淘汰具体工作方案及实施情况。
(三)部门履行职责到位情况,主要是各市、县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经委(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电力供应企业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依法查处关停落后产能企业情况。即:建设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墙体材料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国土部门是否注销《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工商管理部门是否督促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保部门是否吊销《排污许可证》,依法处罚排污企业;发改部门是否取消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安监部门是否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当地政府是否责令其停产关闭。对无证无照的不合法生产企业,工商管理部门是否依法取缔,经委部门是否责令拆除落后窑炉,电力供应企业是否依法停止供电。
(四)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情况。即企业技术改造采用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鼓励的窑炉工艺或先进的砌块成型工艺技术情况。
(五)开展“禁实”情况。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各设计、审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确保新型墙体材料的采用。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镇规划区,是否按照要求“禁实”,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六)墙改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扶持情况。
(七)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供应和推广应用情况。主要是新型墙体材料开发项目落实情况,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数量、规模及主导产品供应情况,本地市场需求及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
(八)墙改办对节能减排和“禁实”工作督促检查以及建立墙改节能减排和“禁实”长效机制情况。
二、督查范围
全区14个设区城市及部分县(市)。其中,桂林、百色、河池3市各抽查4个县(市);南宁、柳州、来宾、崇左、玉林5市各抽查3个县(市);梧州、贵港、贺州3市各抽查2个县(市);钦州、北海、防城港3市各抽查1个县(市),共督查50个市县。
三、督查方式
检查工作采取召开汇报会、实地检查和评比打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汇报会:主要是听取地方政府汇报贯彻落实墙改节能减排方案和“禁实”工作部署、进展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经委(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墙改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开展墙改节能减排自查的专题汇报(要有数据说明),各市、县及相关部门务必做好书面汇报材料准备。届时,由受检市、县政府组织召开墙改节能减排和“禁实”工作汇报会,当地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经委(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墙改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具体会议时间和地点,由受检市、县政府办公室确定后通知督查组和当地参会单位人员)。(二)实地检查:主要是实地抽查列入淘汰名单的落后产能企业(含砼砌块生产企业)的淘汰情况、转产开发新型墙体材料情况(具体抽查的企业,由自治区督查组按受检市、县提供的名单随即确定)和抽查当地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三)评比打分:自治区督查组组听取汇报和实地检查完毕后进行评比打分,打分结果分好、良好、合格、差四个等级。目标完成比例达到确定目标值,总分在180分以上的为好; 目标完成比例大于90%以上,总分在160—180分的为良好; 目标完成比例大于80%低于90%,总分在120—160分的为合格;目标完成比例小于80%,总分低于120分的为差。具体打分办法详见各市、县墙改节能减排督查评分表(附件1)。
四、督查汇报材料准备
(一)各市、县贯彻落实墙改节能减排具体实施方案,部署墙改节能减排工作,发布公告,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职责以及墙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该项内容由当地政府或墙改领导小组准备。
(二)市、县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淘汰落后产能的职责落实的自查专题情况。该项内容由上述部门分别准备。同时,市、县建委(建设局)准备“禁实”汇报材料。
(三)本辖区开展淘汰关闭和整改落后产能专项工作,包括落实部门协作机制,开展节能减排督察、节能减排宣传、“禁实”和登记备案工作,协助淘汰关闭和查处落后产能企业,引导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强化墙改基金征收管理和扶持使用,落实执法检查专项经费,对企业转产开发新型墙体材料的贴息补助等自查情况。该项内容由墙改办公室准备。
五、督查人员组成
从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工商局、国土资源厅、环保局、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察组。督查组共分2个小组,每组6人,由组长单位领导带队。本着效能、便于督查的原则确定每个督查组单位和督查范围。
第一组 自治区建设厅为组长单位,组长由厅领导担任;成员由自治区经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安全监管局和墙改办公室等单位各1名负责人参加。督查范围:南宁、柳州、来宾、河池、百色、崇左6市20个县。
第二组 自治区环保局为组长单位,组长由局领导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国土资源厅和墙改办公室等单位各1名负责人参加。督查范围:桂林、玉林、梧州、贺州、贵港、钦州、北海、防城港8市16个县。
六、督查结果处理方式
督查结束后,督查组集中交流总结实地检查情况,讨论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同时提交小组督查报告和评分结果情况。在此基础上,撰写检查总结报告,对评分结果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评分结果低于120分,目标完成比例在80%以下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各市、县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准确的反映被督查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没有客观真实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七、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城市督查的具体时间和受抽检的县(市)由督查组确定,届时另行通知。
(二)为了解各地节能减排工作整体情况,建立节能减排基本考核数据,我们制定了《墙改节能减排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请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填写,墙改办协助配合填报,设区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墙改办负责汇总本市辖区的县(市)墙改节能减排情况,并于2008年7月上旬统一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汇总。
(三)由各市、县墙改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各市、县墙改节能减排督查评分表(附件1)”逐项进行自查评分,组织编制本地墙改节能减排自查报告,按照考核项目提供相关的文件、计划、方案作为计分的依据。
(四)受检的市、县要认真做好汇报材料准备,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墙改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广西墙改节能减排具体实施方案的情况时,要提供相关自查汇报材料。
附件:1.各市、县墙改节能减排督查评分表
2.墙改节能减排情况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各市县墙改节能减排督查评分表
单位:
序号 |
督查 项目 |
督查内容 |
具体项目评分标准 |
满分分值 |
实际打分 |
一、目标完成情况 | |||||
|
目标 任务 |
市县目标完成指标 |
设区城市目标完成比例低于70%的不得分,大于70%而低于80%的(20分);大于80%低于90%的(30分);大于90%以上而未达到确定目标值的(40分);达到确定目标值的50分。 |
50 |
|
县(市)目标完成比例低于50%的不得分,大于50%而低于60%的(10分);大于60%低于70%的(18分);大于70%低于80%的(25分);大于80%低于90%的(30分);大于90%以上而未达到确定目标值的(40分);达到确定目标值的50分。 |
50 |
| |||
二、具体方案落实情况 | |||||
1 |
组织 领导 |
加强墙改节能减排组织领导情况 |
贯彻落实墙改节能减排方案进行工作部署(2分);落实相关部门职责(2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企业(2分);制定墙改节能减排具体实施方案(2分)。 |
8 |
|
广西墙体材料协会 电话:0771-5776502 ©广西墙体材料协会 版权所有 .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