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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07-09-07 09:10:00 | 20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桂财综〔200746

关于调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核退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74号)规定,充分发挥我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努力实现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节能减排墙改工作目标,决定调整我区墙改基金核退政策。现将墙改基金核退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0月1日起,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构成外墙复合保温墙体或自保温墙体,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二、对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墙改基金核退,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内墙和自保温外墙或外墙保温系统墙体完工抹灰前,向项目所在地墙改办提出验退申请,除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桂财综〔2004〕25号)第十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外,还应补报如下材料:

(一)购买保温材料发票(复印件)(自保温墙体材料不需提供)。

(二)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3个月的保温墙体材料检验报告。

四、各级墙改办公室要加强现场查验工作,不定期到工地核实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含自保温墙体材料)及外墙保温系统施工情况,切实做好查验登记工作,防治弄虚作假。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桂财综[2004]25号)和本规定,限时办结墙改基金验退结算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〇〇七年九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