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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0-05-24 15:52:00 | 19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贴息及定额补助工作,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起草了《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现进行网上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时间从2010年5月24日至2010年6月24日止。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
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南铁墙改办公室: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核退,发挥墙改基金在禁用实心粘土砖和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中的促进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7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广西墙改节能减排具体实施方案》(桂建墙改[2007]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墙改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31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现就墙改基金核退和贴息及定额补助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所有民用与工业建筑工程项目,只要使用实心粘土(页岩)砖的,包含圈梁、窗底等部位配砖的等,除依法予以使用实心粘土砖处罚外,一律不予核退墙改基金。
二、框架(框剪)结构的建筑工程项目,只要使用粘土墙体材料的,一律不予核退墙改基金。
三、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外墙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产品构筑而成的自保温墙体或复合保温墙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桂财综[2008]49号)第十条规定核退墙改基金;不在目录范围内,但使用经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比例核退墙改基金。
建筑工程项目外墙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产品的,应提供项目施工期内该产品的墙体热工性能检测报告。
四、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经认定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均按基金征收标准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墙改基金。
五、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贷款兴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项目申请墙改基金贴息的,按其工艺设备投资部分,依据项目建设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足10%的,按10%计,高于10%的按实际利率执行。
六、企业贷款兴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项目申请墙改基金贴息的程序和报送材料,按桂财综〔2008〕49号和《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贴息和定额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建墙改〔2009〕6号)的规定办理。
七、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自筹资金兴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项目或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包括轮窑改隧道窑和粘土砖厂关闭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申请墙改基金专项定额补助,符合桂财综[2008]49号第三十二条和桂建墙改[2009]6号规定补助范围和条件的,按项目的生产规模(能力)和技术含量等级给予项目补助。
(一)采用隧道窑工艺开发生产页岩、煤矸石烧结多孔砖(空心砌块)项目的定额补助为:
1.年生产规模8000万块标砖以上(含8000万块标砖)的页岩、煤矸石烧结多孔砖(空心砌块),SO2和CO2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窑炉热平衡检测能耗等级定额达一级的,给予定额补助80万元;窑炉热平衡检测能耗等级定额达二级的,给予定额补助70万元。
2.年生产规模5000—8000万块标砖(含5000万块标砖)的页岩、煤矸石烧结多孔砖(空心砌块),SO2和CO2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窑炉热平衡检测能耗等级定额达一级的,给予定额补助60万元;窑炉热平衡检测能耗等级定额达二级的,给予定额补助50万元。
3.年生产规模3000—5000万块标砖(含3000万块标砖)的页岩、煤矸石烧结多孔砖(空心砌块),SO2和CO2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窑炉热平衡检测能耗等级定额达一级的,给予定额补助45万元;窑炉热平衡检测能耗等级定额达二级的,给予定额补助35万元。
(二)开发生产混凝土空心砌块和轻质墙板项目的定额补助为:
1.年单机单班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生产能力的混凝土空心砌块生产线,给予定额补助15万元。
2.年单机单班4—5万立方米(含4万立方米)生产能力的混凝土空心砌块生产线,给予定额补助10万元。
3.采用经专家鉴定的固定挤压成型墙板或半自动化立模浇注成型工艺,年生产能力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的工业灰渣轻质墙板生产线,给予定额补助10万元。
(三)开发生产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粉煤灰空心砖(砌块)的定额补助为:
1.年生产规模3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加气粉煤灰混凝土砌块生产线,给予定额补助90万元;
2.采用双面密压工艺技术装备,年生产规模3000万块标砖的蒸压粉煤灰空心砖(砌块)生产线,给予定额补助30万元。
八、属企业自筹资金兴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项目或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的,除按桂财综〔2008〕49号和桂建墙改〔2009〕6号的规定申请办理墙改基金专项定额补助外,所报材料中需提供企业生产规模(能力)的专家评定意见,不需提供企业购置工艺设备的税务发票。
九、自治区墙改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企业生产项目的规模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作为企业申请项目贴息和专项定额补助的依据。有关评定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