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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
认定公示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3-08-02 15:45:27 | 32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桂财综〔200849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南铁墙改办公室: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墙改基金不得用于地方财政预算平衡。

第三条  广西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建设部门。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核退、使用和管理墙改基金。

第四条  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征收与缴库

第五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农民自建住房除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按8元/的征收标准,向所在地的墙改办缴纳墙改基金。

第六条  墙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墙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墙改基金,应提交立项审批机关的工程项目批准(备案)文件和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或者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填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项目表》(详见附表1),由经办人签字盖章。

第八条  当地墙改办按审核的工程报建面积向建设单位或个人计征墙改基金。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墙改基金后,由当地墙改办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详见附表2),加盖墙改基金收讫章。缴款人持此证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开工手续。

前款的收缴凭证为缴纳墙改基金证明,不得作为报销凭证,财务核算上作往来款处理。

墙改办在收取建设单位或个人墙改基金的同时,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缴款人墙改基金验退程序。

第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墙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减征、免征和缓征墙改基金。

第十条  对缴纳墙改基金的工程项目,根据《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区别以下情况予以核退: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构成外墙复合保温墙体或自保温墙体,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三)对砖混结构建筑使用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的,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25%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内墙和自保温外墙或外墙保温系统墙体完工抹灰前)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原征收墙改基金的墙改办公室提出验退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缴申请表》(详见附表3),并附以下材料:

(一)墙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

(二)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及保温材料发票(自保温墙体材料不需提供购买保温材料发票);

(三)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自保温或复合保温墙体材料热工性能检验报告(外墙砌筑墙体符合《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的,可不需提供);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建筑工程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

(六)其他与核退基金有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当地墙改办组织人员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构成复合保温或自保温墙体情况实地检查验核,并在退缴申请表上签署验核意见,按照自治区的规定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办理墙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墙改办应当从受理验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核实工作,自查验核实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墙改基金清算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部分墙改基金不予核退:

(一)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隔断墙、围护墙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

(二) 使用无认定证或者认定证无效的墙体材料企业产品的;

(三) 逾期不向墙改办申报而无法查验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

第十四条  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予退还墙改基金部分,墙改办应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缴专用凭证》(详见附表4)。不予核退的部分,墙改办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详见附表5)。

第十五条  各级墙改办征收的墙改基金扣除退还建设单位或个人部分后(即不予核退部分),结转为墙改基金收入。对各市、县(区)墙改办征收的墙改基金收入,实行自治区和市、县(区)分成的办法。其中,由设区城市墙改办征收的墙改基金收入,各设区城市分成80%,自治区分成20%;各县(区)墙改办征收的墙改基金收入,各县(区)分成85%,自治区分成15%。

第十六条  墙改基金收入的缴库时间为每月1日和15日。各市、县(区)墙改办上缴墙改基金收入时,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对已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市、县(区),由各市、县(区)墙改办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通过各市、县(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将属于各市、县(区)分成收入部分直接缴入市、县(区)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对未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市、县(区),由各市、县(区)填写《一般缴款书》将属于各市、县(区)分成收入部分直接缴入市、县(区)国库。

对各市、县(区)按分成比例应当上缴自治区的墙改基金收入部分,由各市、县(区)以电汇或信汇的方式将墙改基金收入缴入自治区墙改办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自治区墙改办应将本部门征收的墙改基金收入连同各市、县(区)上缴的墙改基金分成收入一并通过自治区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缴入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一般缴款书》的填写:属于市级的收入,“财政机关”填写“××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填写“市级”,“收款国库”填写“××市中心支库”;属于县(区)级的收入,“财政机关”填写“××县(区)财政局”,“预算级次”填写“县(区)级”,“收款国库”填写“××县(区)支库”。

自治区墙改办在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收款人全称”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收款人开户银行”填写与自治区墙改办待结算墙改基金专用账户一致的代理银行。“收入项目名称”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各市、县(区)墙改办在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的填写要求,按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墙改办应按规定将墙改基金收入及时上缴财政,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监督同级墙改基金收入的收缴和入库。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缴纳的墙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二十条  各级墙改办负责征收墙改基金,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墙改办委托其他单位征收墙改基金时,应当将委托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征收墙改基金,应申办并出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征集基金(资金、附加)许可证》(简称《基金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墙改基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二条  墙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二十三条  墙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墙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墙改办应独立核算。

各级墙改办帐户的开设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各级墙改办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待结算墙改基金专用帐户,专门用于核算征收的未验退结算墙改基金,墙改基金核退以及将已结算的墙改基金收入上缴国库(财政专户)。

待结算墙改基金专用账户只能发生墙改基金核退支出和上缴国库(财政专户)支出,该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应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各级墙改办应根据墙改工作实际和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年度墙改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备案。

南铁系统墙改基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并入自治区墙改办年度墙改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第二十六条  墙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墙改基金支出使用的有关规定,本着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好同级年度墙改基金支出预算,并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墙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实验和新技术、新工艺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新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的定额补助;

(五)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经费;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自治区或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九条  各级墙改办公室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解决,不得从墙改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的贴息,实行自治区与市、自治区与县两级墙改基金贴息。即县的贴息项目,自治区贴息20%;市的贴息项目,自治区贴息30%。

对自筹资金开发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其设备投资部分可比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建设项目贴息补助。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项目应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符合以下条件的,实行墙改基金补贴。补贴部分作为增加项目单位投资的国家资本金。

(一)开发生产当地自保温或复合保温新型墙体材料空白产品,并具有较高生产规模;

(二)在当地首先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推广的先进工艺技术设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三)属当地建筑工程不使用粘土砖的围护结构墙体节能新建筑技术。

第三十二条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给予定额补助:

(一)对页岩、煤矸石烧结砖瓦企业将轮窑改隧道窑且年产为3000万块标砖以上生产工艺的项目, SO2和CO2等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可给予35—60万元的墙改基金定额无偿补助;

(二)对粘土砖瓦企业关闭转产混凝土空心砌块且年产

以上两项定额无偿补助项目由自治区墙改办和市、县墙改办两级分别按3∶7的比例共同分担。

第三十三条  墙改基金贴息、补贴和定额补助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各市、县的墙改基金贴息、补贴和定额补助项目,报自治区墙改办审核下达自治区年度墙改基金补贴、贴息和定额补助项目计划;自治区墙改办的墙改基金补贴、贴息和定额补助项目,报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核准。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墙改办依据自治区下达的贴息和补贴及定额补助项目计划,连同使用范围规定的其他专项支出编列本级墙改基金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纳入财政年度墙改基金年度支出预算。

第三十五条  未经自治区审核下达计划的贴息和补贴及定额补助项目,市、县财政部门不予编列财政年度墙改基金支出预算,不得拨付项目贴息、补贴及定额无偿补助资金。

第三十六条  使用墙改基金补贴的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由自治区墙改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核准后纳入墙改基金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第三十七条  使用墙改基金贴息和定额补助,用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分别向自治区及所在市、县墙改办提出申请(属于新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项目的,申请贴息;属于节能技术改造和关闭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申请定额补助。),并一式两份报送以下材料:

(一)墙改办公室出具的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二)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备案材料;

(三)采矿许可证和用地许可手续;

(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砖瓦窑炉排放检验报告;

(六)生产线工艺设备清单;

(七)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当地墙改办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根据自有墙改基金情况提出贴息、补贴及定额补助意见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墙改办公室经审查核实后,对市和县级墙改基金贴息、补贴和定额补助部分予以批复,各市和县级墙改办公室据此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贴息、补贴和定额补助事项。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墙改基金的年度预算和自治区对墙改基金贴息、补贴和定额补助项目等的批复情况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十一条  墙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四十二条  各级墙改办每月5日前将上月墙改基金征收、核退、结转及缴库情况,编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退缴情况月报表》,以月报形式上报自治区墙改办;每季度终了后10日向同级财政部门和自治区墙改办报送季度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墙改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自治区墙改办。

自治区墙改办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墙改基金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及时足额缴纳墙改基金或虚报少报建筑面积和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同级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缴墙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墙改基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四条  墙改基金征收和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审计、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改变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

(二)越权批准减、免、缓征墙改基金;

(三)不按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墙改基金专用票据;

(四)待结算墙改基金不专户储存或混户混支;

(五)坐支、截留、挤占、挪用墙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