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砖瓦窑炉建造的我区企业和外地进入我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可自愿向广西墙体材料协会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砖瓦窑炉建造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三)企业经理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技术负责人具有从事砖瓦窑炉建造施工技术的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师以上的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四)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建材专业工程师1名、机械、建筑、给排水、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五)具备承担年产3000万块以上标准砖的烧结砖瓦窑炉建造的能力。
三、申报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砖瓦窑炉建造企业资格认定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证;
(四)企业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五)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聘任文件和相应的专业证明;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相应专业证书。
以上材料复印后装订成册,同时提供原件查验,校对无误后原件退回。
四、审核程序和时限
(一)广西墙体材料协会经办人受理材料齐全后,提出初审意见(3日);
(二)广西墙体材料协会分管领导审查,提出意见(3日);
(三)组织有关人员实地核查,出具相关意见(5日);
(四)报广西墙体材料协会主要领导审批(3日);
(五)制证,并报自治区墙改办备案(1日);
(六)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企业,并将申请资料退回。
五、有关说明
(一)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之日起满三年后认定证书自动失效、终止。企业需要继续认证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广西墙体材料协会申请续期认定。
(二)企业续期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仍然具备认定资格条件;
2、按国家标准建造的窑炉,经热平衡测试,符合节能要求;
3、企业建造的砖瓦窑炉无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经资格认定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其单位名称、法人、经营场所因正当理由发生变更,或遗失证件需要补办的,由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和申请报告,到广西墙体材料协会办理认定证书的变更和补办手续。企业转让、改制、减资、合并、分立等,需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广西墙体材料协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