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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示
关于开展全区砖瓦窑炉建设市场清理整顿专项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0-03-15 10:35:00 | 226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由广西墙体材料协会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砖瓦窑炉建造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已经我厅批转实施。为规范全区砖瓦窑炉建设市场,确保砖瓦窑炉建设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从20103月起,组织开展全区砖瓦窑炉建设市场清理整顿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砖瓦窑炉建设市场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区砖瓦行业缺乏产业政策的正确引导和行业自律的约束,砖瓦窑炉建设市场管理混乱、问题突出。大部分砖瓦窑炉建造企业无从业资格,有些甚至是个体施工队,不具备承建砖瓦窑炉的技术条件;承建窑炉不按国家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施工,质量不达标;窑炉能耗大,废气排放严重,不符合国家节能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烧结砖瓦企业大部分使用轮窑生产,技术含量低,占地多,耗费页岩和粘土资源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区墙改事业的发展,影响了我区建筑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当前,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生态优先、环境和谐社会对我区墙体材料行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开展砖瓦窑炉建设市场清理整顿专项工作,关系到砖瓦行业的规范发展和生存问题,势在必行。

二、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整顿,清除存量的落后产能,改变我区烧结砖瓦行业资源与能源过度消耗和高污染的现状,扭转砖瓦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粗放式发展模式,促使企业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从事砖瓦生产和窑炉建设,改变砖瓦窑炉建设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的混乱局面,推动砖瓦窑炉生产和建设领域节能责任机制的建立,使砖瓦窑炉建设市场有形化、公平化、制度化。促进我区砖瓦行业可持续发展,加快砖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护资源和环境,推进墙体材料行业节能减排。

三、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七)《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墙改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31号)。

四、主要任务和内容

(一)全面清理在建砖瓦窑炉建设项目,规范砖瓦窑炉建设主体。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各市县要对辖区内所有烧结砖瓦窑炉在建项目的情况进行核查,逐个登记造册,全面掌握砖瓦窑炉项目单位用地规模、技术条件、工艺设备、生产规模以及施工单位技术资质、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的情况,并按照附件123填报相应表格。对清理后的砖瓦窑炉建设项目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属于《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规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投资的项目,依法责令停工(停工通知单参照附件4制定);属于窑炉施工资格不完备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开展砖瓦窑炉能耗检测和废气排放检测工作。新建成的砖瓦窑炉能耗和废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依法不予办理工艺设备登记备案,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改三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检验不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经委、环保等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公告关闭。

(三)完善墙体材料企业工艺设备登记备案制度。新建和在建的烧结砖瓦企业初次申办工艺设备登记备案,要提供砖瓦窑炉热平衡检测和废气排放检测合格报告;对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依法不予办理登记备案。

(四)各市县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规定的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以及我厅《关于转发广西砖瓦窑炉建造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管〔200985号)的精神,加强行业监管,确保砖瓦窑炉建设工程质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要求。由于历史原因,清理砖瓦窑炉建设市场量大面广,情况复杂,困难和问题都比较多,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墙改办公室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和内容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分工,指定专人负责。

(二)加强监管,完善工作机制。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定期检查新建和在建项目的窑炉建造企业守法经营情况,及时改进和完善砖瓦窑炉建设市场的监管方式和监管内容,逐步建立我区砖瓦窑炉建设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时间要求。全区砖瓦窑炉建设市场清理整顿专项工作时间为2010312010512010510日前,各市、县将开展清理整顿专项工作情况形成报告,连同附表一并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我厅将在适当时候对全区砖瓦窑炉建设市场清理整顿专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总结。

各地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墙改办公室(本文连同附件可在广西墙改网http://www.gxqg.com.cn下载)

电子邮箱:gxqg2006@163.com

 

附件:全区砖瓦窑炉(隧道窑)在建项目清理情况汇总表

全区砖瓦窑炉(轮窑)在建项目清理情况汇总表

烧结砖瓦窑炉在建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

砖瓦窑炉建设工程停工通知单

 

 

 

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砖瓦窑炉△  清理  整顿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

区墙体材料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治区墙改办

公室、质检站,广西墙体材料协会及其砖瓦行业会员单

位,本厅建管处、法规处,办存。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38印发

(共印6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