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
专项基金贴息和定额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墙改办公室:
为做好我区墙改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墙改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31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现就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贴息和定额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调整墙改基金贴息和定额补助的范围和条件调整为:
(一)年生产规模3000万块标准砖以上的页岩、煤矸石烧结多孔砖(空心砌块)生产线,建设的窑炉为隧道窑,其窑内宽度≥2.5米,单条窑道日产量≥5万块标砖以上;SO2和CO2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砖瓦窑炉热平衡检测能耗等级定额达二级以上。
(二)年单机单班4万立方米以上混凝土空心砌块生产线,砌块成型设备的生产能力及技术性能经评定达标合格。
(三)年15万平方米以上工业灰渣轻质墙板生产线,采用机制墙板生产或半自动化立模浇注成型工艺。
(四)年20万立方米以上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
(五)年生产规模3000万块标准砖以上的蒸压灰砂空心砖(砌块)生产线,采用双面密压工艺技术装备。
二、项目建成投产,生产的产品经认定,取得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后,企业分别向自治区及所在市、县墙改办公室提出申请,除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桂财综[2008]49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外,还应补报如下材料:
(一)烧结企业的窑炉建造合同和窑炉热平衡检测合格报告;
(二)混凝土砌块制品企业的成型设备生产能力及技术性能评定证书;
(三)企业购置工艺设备的税务发票。
三、企业因采矿许可证正在办理一时不能提供的,经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出具证明后,可向当地墙改办公室申请项目的贴息和技改补助。
四、为加强对贴息补助项目的审核工作,确保墙改基金对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发挥有效的扶持作用,防止弄虚作假骗取墙改基金的行为。凡无相关税务发票的,均不予计入贴息补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