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广西墙体材料协会
行业动态
区内动态
新版《节约能源法》明年4月1号起施行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07-11-13 17:51:00 | 19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网讯  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1028日修订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0841日起施行。

新的《节约能源法》共分七章八十七条,分别为总则,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新的《节约能源法》的颁布和实施,旨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新《节约能源法》增加了对建筑、工业、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管理规定。新的《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新《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新《节约能源法》首次明确了政府自身的节能责任。政府部门要制定等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还要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这就从预算管理和财政支出的角度对政府机构自身的节能提出新要求。政府等公共机构采购相关产品,必须优先购买列入节能清单目录中的产品。

此外,新《节约能源法》进一步明确了不执行、不落实节能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将一系列节能激励措施写入法律。比如,新《节约能源法》规定,对于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节能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节能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为体现市场调节和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新《节约能源法》还专门新增了“激励措施”一章,明确国家实行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和产业升级。如新《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等。